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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首頁 > 深度診斷專區 > 壹、診斷公告

二、申請資格

一、 診斷需求單位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且員工總人數達30人以上或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製造業。
(二) 須保證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如有相關情事,不得申請本計畫診斷;若已通過診斷,經執行單位呈報主辦單位後,得終止診斷。
(三) 曾接受產發署「產業知識管理加值計畫」診斷之企業,於4年內以申請1案次服務為限。如該企業組織、營業內容或業務範疇有重大變更情事者,得再申請診斷服務,則不受前述條件之限制。
(四) 為使政府資源協助更多企業升級轉型,如申請業者已獲「智慧機械-產業聚落供應鏈數位串流暨AI應用」主題式計畫之資源,或今年度已通過產發署相關輔導型或補助型計畫,不得再申請本診斷。
二、 診斷服務單位(MA3技術服務業者)
(一) 需為經濟部產發署技術服務能量登錄MA3管理及資訊技術類合格之業者。
(合格登錄名單查詢:https://assist.nat.gov.tw/wSite/lp?ctNode=97&CtUnit=73&mp=2 )
(二) 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
(三) 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 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五) 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診斷案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