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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知識管理標竿典範輔導第二次公告


壹、目的

為協助企業推動知識管理,以提升知識管理應用能力並累積智慧資本,經濟部產發署委辦之106年「產業知識管理加值計畫」,將結合合格登錄為「經濟部產發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之知識管理技術服務(以下簡稱MA3)業者,提供企業知識加值應用標竿典範輔導(以下簡稱本輔導)服務。
本輔導為推動產業升級轉型,運用知識管理之基礎,結合資通訊科技與知識的創新應用,改善生產技術及營運效能,藉由跨組織、跨產業的協同合作,進而協助企業佈建有利於智慧機械生態體系之發展,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並據以形成產業智機化之標竿典範,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貳、標竿典範輔導範圍

面對產業結構與大環境的改變,企業與其供應商、客戶和企業夥伴相互形成命運共同體,知識不再只是滿足企業本身,還包含滿足外部顧客的需求,因此,依據企業導入目的,運用知識管理技術與其他經管工具,並透過資訊系統駕馭知識的利用,轉化成企業學習和價值創新的關鍵,進而提升核心競爭力。輔導範圍如下:

@範圍表格

另被輔導廠商於申請輔導前,須先至本計畫網站(http://km.ekm.org.tw)申請公司會員,完成作業申請後,即可至知識管理評量系統填寫「知識管理評量」量表,並產出知識管理評量報告(免付費),俾便協助申請企業快速地瞭解本身及產業知識管理的推動現況,以利輔導單位依據被輔導廠商之線上評量結果及實地輔導情形,提供更完整的推動策略。

參、申請資格

一、被輔導廠商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且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為製造業者。
二、輔導單位
(一)需為經合格登錄為MA3之業者(已登錄名單,請參考「企業輔導網」之技術服務機構能量登錄合格廠商,網址為:https://assist.nat.gov.tw/wSite/lp?ctNode=97&CtUnit=73&mp=2),說明如下:
1.尚未取得MA3(含證書已逾有限期限)資格者,應於本年度召開本輔導個案審議會之前,通過技術審查委員會之審核取得MA3資格,始得進行輔導與提案,未通過者,不得進行提案之申請;其輔導提案之被輔導廠商則須另尋MA3合格登錄業者協助輔導提案之申請。
2.僅通過【MA3-管理技術類】或【MA3-資訊技術類】其中一類之技術服務業者,則須與登錄另一類業者業務合作共同提案(須檢附附件1-4之「標竿典範輔導協同合作承諾書」)。
3. 輔導單位於輔導期間內,應具有MA3有效資格並自行履行,不得逕行分包或轉包,若輔導單位違反規定者,應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二)本輔導案須由輔導單位提出申請,被輔導廠商與輔導單位雙方不得為關係人(關係人之說明,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

肆、申請作業

一、 本計畫所編列之年度輔導預算如因凍結、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以致僅能部分支應輔導案計畫政府款,或無法支應輔導案計畫政府款時,本中心得減少政府款或終止契約,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  輔導單位應自行確認並負責所輔導標的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三、  被輔導廠商對經濟部產發署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情況。
四、  不得以本輔導案相同或類似內容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五、  輔導計畫起始日為本輔導案審查會審查通過之翌日。
六、  同一被輔導廠商年度內以申請本計畫一個輔導案為限,輔導案之計畫執行期限不得超過本年度11月30日。
七、  接受本計畫輔導之廠商,4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輔導,惟有以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企業組織、營業內容或業務範疇有重大變更情事者。
(二)曾接受經濟部產發署101年「推動產業學習知識擴散計畫」及102~105年「產業聚落知識管理推動計畫」輔導,本次申請跨組織或跨產業的輔導類型。
(三)運用知識管理基礎,協助企業佈建有利智慧機械生態體系之發展(如運用巨量資料技術察覺產品或服務趨勢,據以商業決策、問題改善與預應或創新商業模式之用;或是結合數據與精實管理應用,以作為流程最佳化分析或客戶價值之提升),透過政府專案輔導資源,協助進行研發創新、效能提升、升級轉型或永續發展等產業知識化工作。
八、 輔導單位及被輔導廠商未來不得對本輔導案計畫之輔導成果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九、  輔導案經費之編列區分為政府經費及被輔導廠商自籌款2項,經費運用僅提供被輔導廠商導入知識管理之輔導顧問費用,不包括導入系統之軟、硬體費用,本年度政府經費預計為新台幣160萬元,政府經費之上限不得超過該輔導案計畫總經費之50%。
十、為擴散標竿典範示範能量,本年度執行期間及結案後次3年度內,在不公開廠商機密資料的前提下,如需(被)輔導廠商配合發表與推廣輔導成果、配合接受媒體採訪或拍攝輔導案改善過程與成果以出版刊物或製作示範光碟時,(被)輔導廠商不得拒絶(應簽署同意書)。
十一、被輔導廠商申請輔導案時,須先配合完成企業知識管理評量之線上自我評量(評量結果應自行列印作為審查文件),方能提送計畫輔導案審查會審查。
十二、凡具有以下要點者,評選總分將另外加計,最高分數得加至總分的50%為限。
(一)輔導目標與內容係運用知識管理之基礎改善生產技術及營運效能,進而協助企業佈建有利智慧機械生態體系之發展,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並據以形成產業智機化之標竿典範(如運用巨量資料技術察覺產品或服務趨勢,據以商業決策、問題改善與預應或創新商業模式之用;或是結合數據與精實管理應用,以作為流程最佳化分析或客戶價值之提升)有關(占30%)。
(二)知識創新整合工具之應用或與跨組織/跨產業知識整合之連結性密切(占15%)。
(三)被輔導廠商曾經取得國家獎項(如國家品質獎、中堅企業等)、獲得經濟部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占5%)。

伍、收件方式

一、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06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
二、應備資料:
(一) 輔導案計畫書1式6份(含被輔導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書影本)
(註: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二)輔導案計畫書電子檔(含相關附件)
(三)企業知識管理評量自我評量結果報表1份
(四)經濟部產發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證書影本(輔導單位)
(五)標竿典範輔導協同合作承諾書(共同提案之技術服務業者須檢附)
(六)同意接受知識管理標竿典範輔導之機關證明函
(七)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含輔導單位、被輔導單位)
(八)輔導單位之顧問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九) 知識加值應用標竿典範輔導個案申請文件查檢表。
三、受理地址:221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2樓
              中國生產力中心經管學習分享組 詹小姐收
四、諮詢專線:(02)26982989分機2907詹小姐、2594江小姐
五、e-mail:2907@cpc.tw 
六、上網查詢:本計畫申請以計畫網站公告為準,申請須知及相關計畫書格式等資料請上網(http://km.ekm.org.tw)查詢,並下載上述相關電子檔案格式及資料。